k8凯发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治理和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制定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具体见附件。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系统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代用品和引导组织再生膜等分开计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种植体服务时,不得自行额外增设项目和增加耗材计价。
确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4317元。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费、药品费的总和,其中,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和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暂不实行“技耗分离”。不包含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费用。
(一)加强价格监管。各级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机制,对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最高限价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主动在明显区域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医疗保障局要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跟踪做好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情况进行查处。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该期间为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试行期间遇到的情况问题,各区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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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治理和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制定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具体见附件。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系统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代用品和引导组织再生膜等分开计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种植体服务时k8凯发,不得自行额外增设项目和增加耗材计价。
确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4317元。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费、药品费的总和,其中,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和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暂不实行“技耗分离”。不包含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费用。
(一)加强价格监管。各级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机制,对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最高限价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主动在明显区域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医疗保障局要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跟踪做好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情况进行查处。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该期间为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试行期间遇到的情况问题,各区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